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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企业哪些财物属彩礼?“彩礼新规”实施后阜宁法院判决来了

2024-06-24 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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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器械企业医疗器械企业彩礼是我国一项流传已久的婚嫁风俗,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及社会价值观的变迁,彩礼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逐渐受到审视和挑战,由此引发的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也不断上升。为统一涉彩礼纠纷案件法律适用标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男子郑某(化名)和女子徐某(化名)经人介绍于2021年8月相识、相恋,于2022年1月举办婚礼,后双方共同生活至2023年9月因感情不合开始分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期间郑某给付徐某彩礼、“两金”合计20.3万元及红包转账、生活及装修开销等共计17万余元。郑某于2024年1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徐某返还以上支出37万余元。

  阜宁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规定》第三条,郑某给付的礼金及“两金”合计20.3万元,综合给付目的、当地习俗、财物价值等事实,可认定为彩礼范围医疗器械企业。

  但郑某主张的红包转账、生活开支及装修开销等费用,属于家庭正常生活支出,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日常消费及改善居住条件,不应认定为彩礼。

  考虑到原、被告尚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法院依据《规定》第六条酌情判令徐某返还彩礼12万元。

  后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医疗器械企业,徐某应返还郑某彩礼9万元,如徐某未能按约履行,则郑某有权按照12万元的金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规定施行后医疗器械企业,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彩礼是两个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代表着双方父母对小家庭的祝福与扶持。但是,“礼金”二字,“礼”在前,“金”在后,彩礼不能背离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对于匆匆结束的婚姻,彩礼是其不能承受之重。

  基于彩礼给付的特定目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当地习俗是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相比较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新解释明确了彩礼的认定范围、诉讼主体资格,并根据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对纠纷类型进行梳理,制定了详细完备司法规范。

  本案中,双方实际共同生活不足两年,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状态,郑某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在本次纠纷中存在过错,相对于本地人均可支配收入而言,彩礼数额明显过高,给付彩礼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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