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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企业结婚不足1年离婚被判返还彩礼16万元 最高法涉彩礼纠纷新规施行后湖南省首例判决生效

2024-02-24 08:5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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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年来,本是传统习俗的彩礼,因在现代社会中引起的种种问题,成为争议话题。特别是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逐渐成为了婚姻的“绊脚石”,给很多家庭背上巨额债务的同时,也给婚姻稳定埋下了隐患。

  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的背后,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今年2月1日,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规定》正式施行的当天,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该《规定》作出了涉彩礼纠纷的首例判决。

  2021年12月,周花花(化名)与李大壮(化名)经李大壮的姐姐介绍相识并相恋。经过两个月的接触后,两人有了一定了解,在此期间,李大壮的姐姐也多次向周花花推荐弟弟优秀的一面。而周花花对李大壮的感觉却一般,但在李大壮的追求和李大壮姐姐的游说下,2022年2月,周花花答应和李大壮订婚,但是,周花花提出一个要求,要给她19.99万元的彩礼钱。李大壮很快就凑齐了19.99万元,并在订婚当天将这笔彩礼钱交给了周花花。

  订婚之后,李大壮和周花花在彼此的朋友圈也公开了恋爱关系,两人的交往更加频繁,但周花花发现自己和李大壮交往时总是找不到心动的感觉,并且李大壮的一些行为和做法以及两人年龄的差距医疗器械企业,她也不能释怀和接受,于是有了和李大壮分手的想法。2022年5月,周花花正式向李大壮提出了退婚,并退还了李大壮给她的19.99万元彩礼钱,以及双方恋爱期间李大壮支付的“五金”、红包转账、生活及人情开销等共计27.2万元。

  虽然退婚了,但李大壮仍然通过微信给周花花发来问候,周花花面对这种问候,也常常礼貌地回复,甚至李大壮打工回来请周花花吃饭,周花花也并不完全拒绝。双方的藕断丝连让李大壮的姐姐又看到了希望,于是又来做周花花的工作。于是,周花花在2022年8月再次与李大壮订婚,李大壮也将第一次退婚退还的钱还给了周花花。

  再次订婚后,李大壮对周花花更是百般呵护,怕周花花再次离开自己。此时,周边的亲朋好友也纷纷给李大壮出主意,说订婚没有法律效力,要想把两人的关系稳固下来,还是尽快结婚为好。

  李大壮的姐姐也做周花花的工作,劝说两人尽快完婚。在周边亲朋的劝说下,李大壮和周花花在订婚1个月后,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宴请了双方的亲朋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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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结婚后,李大壮和周花花生活并不融洽,争吵和埋怨越来越多,结婚不到1年时间,周花花向安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周花花、李大壮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均表示确认,双方都同意离婚,对于周花花的离婚诉求予以支持。但双方结婚不到1年就离婚,彩礼返还问题和婚后李大壮支付给周花花的钱款返还问题成了该案的争议焦点。

  李大壮称,支付彩礼导致自身生活困难,主张周花花全额返还彩礼钱。对此,安仁县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虽然李大壮支付给周花花的彩礼钱存在举债行为,但李大壮仍有经济来源偿还债务,根据现有证据,李大壮无法证明自身生活困难,鉴于周花花、李大壮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婚前李大壮支付给周花花的彩礼数额较大,应酌情返还。法院经审理确认,李大壮支付给周花花的礼金为19.99万元,李大壮给周花花购买的“五金”等也应当属于彩礼范围,扣除恋爱期间李大壮给周花花的红包转账、生活及人情开销并对“五金”首饰等折价计算,最终认定李大壮支付给周花花的彩礼数额为23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周花花与李大壮离婚;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周花花返还李大壮彩礼款10万元。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以及李大壮支付给周花花23万余元的彩礼数额予以确认,并认为该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给付的彩礼范围如何确定;返还彩礼的数额如何确定;婚内的转账如何认定和处理。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规定》第三条,综合李大壮给付彩礼的目的、当地习俗、财物价值等事实,可认定彩礼范围。李大壮主张的红包转账、生活开支及人情开销等费用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和日常消费,不应认定为彩礼。同时,李大壮转给周花花的款项中有大部分是向亲人所借,该彩礼金额亦已远超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可以认定案涉彩礼数额过高。考虑到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时长,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同时依据《规定》第五条酌情判令周花花返还彩礼金额16万元。另外,婚后李大壮共转给周花花3.99万元,系双方婚内转账,不属于彩礼,不存在返还问题,但李大壮应分得夫妻共同存款2万元。

  最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大壮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判决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变更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周花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大壮彩礼款16万元,支付李大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2万元,并驳回了李大壮的其他上诉请求。

  对此,该案的审判长、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程表示,李大壮和周花花结婚后,因李大壮在外打工,双方实际共同生活时间才1个多月,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状态,李大壮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且对于离婚不存在明显过错,相对于其家庭收入来讲,彩礼数额过高,给付彩礼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医疗器械企业。

  《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云霖表示,本案中,案涉彩礼数额过高,并且李大壮对离婚也没有过错,法院酌情确定周花花返还李大壮16万元并无不当医疗器械企业。婚后李大壮给周花花转账3.99万元,李大壮要求返还,实际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此确定李大壮分得夫妻共同存款2万元,也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处理。

  李程表示,基于彩礼给付的特定目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双方过错等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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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结婚不足1年离婚,被判返还彩礼16万元 最高法涉彩礼纠纷新规施行后湖南省首例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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