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习俗

Wedding customs

【微普法】情人节:于医疗器械企业甜蜜中 “勘破” 彩礼的法律迷局

2025-02-16 11: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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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彩礼来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原本应该是蕴含美好祝愿的“礼”,但部分地区高额的彩礼,甚至“天价彩礼”,给普通家庭带来沉重负担,成为不少婚恋及家庭纠纷的导火索。

  2022年2月,正值春节期间,经冼某胞妹介绍,温某与王某相互认识并交往。同年11月,双方家长协商两人结婚事宜后,温某向王某及其母亲冼某给付彩礼6.2万元(其中9月19日温某交给冼某2000元)。11月12日,温某将6.088万元直接交给王某、冼某,当日,冼某回礼880元给温某。此后,双方拟定于12月18日举办婚礼。

  婚礼前,温某与王某因结婚照片的选取、结婚登记、婚礼置办等事宜发生矛盾,温某认为其与王某结婚系父母包办,双方没有感情,王某对结婚的态度比较冷淡,双方感情需先培养并彼此了解,要求王某返还彩礼。

  经协商,王某同意退还彩礼。2022年12月24日,王某退还温某1万元。次日,王某以其家人置办婚礼所需已将钱花掉,不同意返还剩余的彩礼。温某与王某既未举办婚礼,也未登记结婚。冼某自认其用温某给付的彩礼偿还了1万元的债务。

  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冼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温某彩礼款5.2万元。

  王某、冼某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为:王某、冼某应否退还温某给付的彩礼。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的给付和接受,不仅涉及到男女双方,而且涉及到双方父母,所以接受彩礼的女方和其父母,对彩礼具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系彩礼的共同管理人。本案中,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温某按习俗分两次向王某、冼某给付了6.288万元彩礼,除了回礼880元外,王某、冼某实际收取了温某的彩礼6.2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规定,温某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温某给付的彩礼,王某应予以退还,而实际收取彩礼的冼某,不仅将彩礼用于花销,还用于偿还其债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扣除王某已经退还的1万元外,王某、冼某应将剩余的彩礼5.2万元退还给温某。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温某要求王某、冼某向其退还彩礼5.2万元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在我国,给付彩礼是民间约定俗成的婚嫁习俗,男方家庭以将来男女双方缔结婚姻为前提向女方家庭给付彩礼,彩礼实质上属于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因此,若给付彩礼后,男女双方并未缔结婚姻医疗器械企业,通常情况下女方家庭应当退还彩礼。

  本案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王某、冼某实际收取温某及其家人给付的彩礼6.2万元,但在收取彩礼后医疗器械企业,王某既未与温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与温某共同生活,冼某还将彩礼用于偿还债务和其他开销,即温某及其家人给付彩礼的目的和条件并未达成。综上,本案的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扣除王某已经退还的1万元外,王某、冼某应当将剩余的彩礼5.2万元退还给温某。一审判决合法有据,予以维持。

  王某、冼某主张温某悔婚在前,收到的彩礼已经置办婚礼花掉大部分,不应退还5.2万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王某、冼某主张温某应当赔偿王某辞职期间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在我国,彩礼虽未被法律明确认可,但基于传统习俗,其具有强大的社会生活惯性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一般是由男女双方及其父母在亲朋好友(包括媒人)的见证下共同完成的,即彩礼的给付人可能是男方本人,或是男方及其父母,彩礼的接收人可能是女方本人,或是女方及其父母,通常习俗是男方父母送彩礼,女方父母代收彩礼。彩礼被接收后的实际使用情况也呈现不同样态,既有将彩礼作为嫁妆的一部分返还的,也有全部返还给男女双方作为新家庭生活启动资金的,还有将彩礼另作他用的。因此,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确定诉讼的当事人。

  本案中,王某与其母亲冼某共同接收了温某的彩礼,且冼某将部分彩礼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和其他花销,则冼某应当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以便查明彩礼的具体数额、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男女双方有无其他相互往来的大额费用等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相关事实。在查清上述事实的前提下,加之王某与温某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温某对其与王某未能缔结婚姻存在明显过错,故冼某与王某应当依法向温某共同返还彩礼。

  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因此对于彩礼范围的确定,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医疗器械企业、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下列财物不属于彩礼:

  特殊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一般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有两个例外情形,见下方第五、第六个场景。

  原则上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离婚时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一并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彩礼返还时的考虑因素,包含了嫁妆情况,已经共同消费的嫁妆或已经添附到男方财产上的嫁妆应纳入扣除的范畴。

  因地而异,因人而异。判断彩礼是否属于“高价”,并非一概而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考量的因素包括:1.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给付方家庭经济状况,比如彩礼价值在给付方家庭经济总量中的占比等;3.当地习俗。

  可以。在彩礼的给付和收取时,婚约双方的父母往往也参与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特殊情况: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如果夫妻一方提出彩礼由父母给付或者由父母接收,可以另案起诉。

  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以法治之力推动彩礼回归“礼”性。

  彩礼是中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我们应倡导文明婚俗,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婚姻不是交易,爱情不是买卖,高价彩礼并不是婚姻长久的秘笈,爱与包容才是家庭和谐稳定的基石。医疗器械企业医疗器械企业医疗器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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