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习俗

Wedding customs

医疗器械企业涪陵法院:婚姻始于爱 彩礼归于礼

2024-04-10 09:02:04
浏览次数:
返回列表

  医疗器械企业医疗器械企业医疗器械企业彩礼作为民间习俗历史悠久,早在我国西周时期婚姻六礼中就有纳征制度,唐朝户婚律则明文规定实行以聘财为信的结婚送财物制度。彩礼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按习俗给付彩礼的程序被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如《周礼》《礼记》分别有载:“凡嫁女娶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币,不交不亲”。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民收入的增加,彩礼的数额也不断增加,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医疗器械企业、住房、股票,由于彩礼价值的增大,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或离婚,彩礼的处置往往引发诸多争议,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已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近日,涪陵法院审理了一件涉彩礼返还的离婚纠纷。2023年3月27日,身在山东的原告刘某某与身在重庆的被告汪某某通过网络交友软件认识后互加微信开始交流。双方通过几天的微信聊天而互有好感,并决定见面。2023年4月8日,原告从山东到重庆与被告见面,双方共同相处了几天。期间,双方发生了性关系,并在相互了解后决定恋爱、结婚。2023年4月30日,被告告知原告其已怀有身孕,双方及亲友遂商量结婚事宜。之后,原告按照双方的商议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现金等方式向被告支付彩礼共计167000元。2023年6月25日,原、被告在原告位于山东的老家举办了婚礼。婚礼结束后,原、被告于2023年7月3日到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此后,被告在重庆养胎、生活,原告在山东务工。后双方对于何处养胎、何处生产等产生争议,被告独自决定对胎儿进行了流产。2023年8月21日,被告将流产胎儿一事告知原告,原告遂到重庆照顾被告坐月子。期间,原告以被告擅自流产胎儿、被告以原告外出嫖娼等,双方发生矛盾医疗器械企业,被告即提出离婚。2023年9月8日,原告、原告父亲到重庆与被告协商离婚返还彩礼等事宜,原告与被告以及原告父亲与被告朋友发生肢体冲突,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民警出警并组织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后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医疗器械企业。诉讼中,本院对原、被告组织调解,双方均要求离婚,但双方未能对彩礼返还等协商一致。

  该案中原、被告两人虽系自主结婚,但双方系异地通过网络相识,自相识到怀孕和结婚的时间很短,双方对彼此家庭接触较少,了解不多,二人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因生活习俗、怀孕养胎等分歧较大、矛盾凸显,尤其在被告独自决定流产胎儿以后,双方矛盾日益激化,难以继续共同生活。庭审中,法庭多次组织调解,双方均要求离婚,未能和好夫妻关系。由此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经调解无效,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彩礼是伴随婚约习惯而产生的证明婚约成立并以将来成立的婚姻为前提而敦厚其因亲属关系所发生的相互间情谊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它是一种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或者说是一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它具有普遍无偿赠与所不具有的特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原、被告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从查明事实看,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极短,且结合原告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原告家庭经济情况以及本地习俗考量,该彩礼的数额较高,为此,被告在离婚时应当返还原告部分彩礼。法院综合本案彩礼的数额、双方共同生活以及被告怀孕等具体情况,酌定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90000元。

  彩礼作为一种传统婚姻习俗,并未被法律明文禁止,实践中,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婚姻的长久性,丰富了传统的礼仪文化。在男女经济平等的今天,赠送彩礼的风俗已经极少包含买卖婚姻的性质,人们更加看重的不再是彩礼经济价值的多寡,而是彩礼所包含的丰富内涵及所代表的意义。婚姻的缔结应该始于爱,彩礼的给付应该归于“礼”。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

搜索

网站地图 txt地图